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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制度
1、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是學校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生必須參加的教育和教學活動。不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學生,不得畢業(yè)和參加高考。
2、學校成立有校長、教導處主任、政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地方黨政部門、有關單位代表參加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指導小組,負責聯(lián)系安排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并組織指導與考核。
3、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每次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做到思想、任務、實踐點、指導人員、帶隊教師五落實。
4、每學年,每個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不少于14天。
5、學校除把農(nóng)村、社區(qū)作為學生實踐基地外,應與社會保持經(jīng)常性聯(lián)系,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基地。
6、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班主任及指導人員、帶隊教師要負責對其進行思想、技能技巧方面的考核和記載,每學年,班主任對每個學生寫一次鑒定意見。指導小組經(jīng)常檢查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驗收,抽查的人數(shù)不少于學生數(shù)的三分之一。
7、教育學生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在社會實踐活動中,虛心向工農(nóng)學習,增強熱愛勞動人民、熱愛家鄉(xiāng)的思想感情,不斷提高社會實踐的能力。
8、學;虬嗉壝看谓M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后,要認真進行總結,每學期進行一次全面的總結。
9、學生畢業(yè)前如實填寫國家教育部統(tǒng)一制訂的“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學校審查后存入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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