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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仲裁與訴訟時效制度

      時間:2022-07-11 00:53:26 勞動保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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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仲裁與訴訟時效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不斷變化,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呈現(xiàn)。在這些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時效越來越成為首要的焦點問題,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了解勞動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有助于我們建立合理的勞動爭議時效制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關于勞動仲裁與訴訟時效制度

      一、勞動仲裁時效的性質(zhì)

      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共同將爭議事項提交第三者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居中作出裁決或公斷,彼此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責任,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仲裁作為一種救濟方式,越來越具有公權力救濟方式的性質(zhì)。而勞動仲裁時效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其因時效而獲得的利益減損的法律制度。勞動仲裁作為一項獨立的救濟方式,使勞動仲裁制度成為一種與訴訟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勞動仲裁時效因而具有了與訴訟時效一樣的獨立意義。且勞動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應與民事訴訟制度具有同樣的時效性質(zhì),仲裁庭不能主動適用時效進行裁判。

      二、勞動仲裁時效內(nèi)在的法理基礎

      (一)勞動仲裁請求的基礎多為請求權,符合時效的客體范圍

      一般而言,訴訟時效客體以請求權為限。請求權是由基礎權利如債權、物權、人格權而發(fā)生的,權利人在行使請求權前,義務人應當履行特定的義務,請求權的實現(xiàn)意味著特定權力義務關系的消滅,交易得以完成。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因而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請求權的限制期限不應太短,而應盡可能長;同時,規(guī)定該期限有中斷中止的情形,以鼓勵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這種制度就是時效期間。請求權的完成除權利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以外,尚需義務人為特定的行為,當權利人作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或行為后,義務人若不為特定的行為,該期間只能中斷;若不然,義務人故意拖延,則會置權利人的權力不能實現(xiàn)之危險,這為時效要求該期間中斷提供了可能。

      (二)時效制度更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穩(wěn)定法律關系,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保護交易安全。時效是指與權利有關的一定事實狀態(tài)經(jīng)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可能發(fā)生中斷中止;與其它制度相比,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本身權利所生之請求權的行使受到有效的抗辯。比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要求給予工傷待遇,要求給付各種經(jīng)濟補償金,要求給付違約金等等,勞動者逾期行使其上述權利,并不導致這些權利本身消滅,而僅使對方產(chǎn)生得以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若用人單位愿意,其可以繼續(xù)履行給付義務。由此可見,時效期間更著眼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勞動仲裁時效制度的適用

      雖然,我們認為勞動仲裁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應當是相互獨立,互不影響。但在如何正確審查判斷勞動仲裁時效以及其適用時,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勞動仲裁時效是否應當有中斷、中止的情形,二是如何確定勞動仲裁時效的起算點。

      (一)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斷、中止

      1、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斷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或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蛘呦蛴嘘P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從新計算。對效率的追求不能以犧牲實體正義為代價,迅速、及時解決勞動爭議雖是《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但不是首要目的,其首要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糾紛主體通過協(xié)商而達成和解,最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預防糾紛再度發(fā)生,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著重要的意義。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法律鼓勵自行解決糾紛,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斷應當包括: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瑢Ψ疆斒氯送饴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xié)商,調(diào)解委員會進行調(diào)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等。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高法時效規(guī)定》)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币矐m用于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如勞動者向工會等組織提出權利保護的請求適用時效中斷制度。

      2、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止

      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或者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滅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制度!墩{(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nèi)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這里需說明的是勞動仲裁的中止期間不受民法時效中止事由需發(fā)生在最后六個月的限制。勞動仲裁的中止只要發(fā)生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即可。不可抗力可以作為時效中止的理由,但不是所有的“正當理由”都可引起時效中止。不可抗力其實屬于正當理由的一種,當事人相互協(xié)商、請求調(diào)解等都屬于正當理由。在后者的情形下,仲裁委員會雖然應當受理,但對于時效而言,其后果是引起時效的中斷而不是中止。時效中止的本質(zhì)在于,非因當事人意志的客觀原因,即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障礙,當事人不能行使其實體請求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時效應當中止,待該客觀原因消失后,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但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此規(guī)定的限制。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務中,對勞動者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勞動者意志的客觀原因(客觀障礙)而未能行使其請求權的,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止。

      (二)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以“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中都更為恰當。第一,以“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符合時效的特征,是時效的本質(zhì)要求。時效制度要求權利人極其謹慎地關注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求權利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及時行使相應的權力,以穩(wěn)定法律關系和社會秩序。第二、時效是一種客觀事實,其時間起算點應以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認識為判斷標準。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亦是一種客觀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爭議發(fā)生之日或表示異議之日都取決于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從而使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受到當事人主觀意志的控制成為可能。事實上,當事人明知其權利受到侵害卻暫不提出異議,其原因除受暴力、威脅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外,亦可以是其經(jīng)權衡后所做的時間上的選擇。在后者的情況下,若將提出異議時間作為申訴時效起點,將可能出現(xiàn)申訴時效起點由勞動爭議一方根據(jù)其單方利益而隨意控制的不合理局面,勞動法所調(diào)整的社會關系將可能因此而長時間地陷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第三、在允許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制度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或提請第三人調(diào)解或因客觀障礙未能及時行使權利,可以適用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規(guī)定。在此前提下,以 “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作為仲裁的起算點,并不會對勞動者尋求法律救濟產(chǎn)生障礙,而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關于時效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勞動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仲裁時效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應具有統(tǒng)一性,理應受訴訟時效理論的約束!陡叻P于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中“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边@一理論在勞動仲裁中應當同樣適用,即仲裁庭不能主動援引時效作為判案的依據(jù)。實踐中,仲裁機關常常以超過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使勞動者的實體權利不能得到保護。勞動仲裁時效只是賦予了當事人(即義務人)抗辯權,當事人若未主動以此作為抗辯,仲裁機關不能主動適用時效規(guī)定。這樣才能真正體現(xiàn)法理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原則。

      (二)根據(jù)《高法關于訴訟時效規(guī)定》中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觀點,在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銜接問題上應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期間未以時效進行抗辯,在訴訟期間主張時效不能獲得支持。時效期間屆滿以后,義務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構成時效利益的拋棄,應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因此,義務人在仲裁期間因未提出時效抗辯導致敗訴,在訴訟期間提出權利人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應不予采納。提出仲裁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高法關于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時效制度是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diào)解機制的重要法律制度。準確、合理的運用這一制度,將有利于完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為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濟,對發(fā)展和諧社會以及穩(wěn)定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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