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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法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職工去世后親屬可向公司索要賠償?
我父親是2010年元月份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然后到用人單位工作。2010年4月份在醫(yī)院確診有肺癌,期間5月份還有陸續(xù)在上班,6月份因在醫(yī)院化療期間,用人單位父親的直接上司車間組長與父親電話確認由于身體原因已經(jīng)不能上班,而崗位又急需要人,遂向上級經(jīng)理反應情況。經(jīng)理與勞務派遣單位聯(lián)系,告知某某已經(jīng)沒有上班了,請重新派人過來。在此,經(jīng)理本人已確認并未將我父親因患病的情況反應給勞務派遣公司。于是,勞務派遣公司在未了解詳細情況,并與我父親本人確認的前提下,單方面將我父親合同解除。7月份,我父親住院結算時,被告知醫(yī)?ㄒ呀(jīng)停了,無法報銷,父親方知公司已停了他的保險。用人單位告知此事需找勞務派遣單位處理。8月12日,父親本人來到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幫將其保險由單位職工轉成個人靈活繳納,而且,在我父親不知勞務派遣公司已違法的情況下,讓我父親寫了一份辭職申請書,內容如下:“辭職申請書
本人因身體不適,不能從事現(xiàn)在的工作,現(xiàn)向公司提出辭職。
2010年6月10日
某某某”。一直到父親2011年2月份去世,保險費都是由個人繳納。在父親喪葬期間,各親戚朋友了解到父親的情況,建議母親索賠。2月底,我們親屬,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三方會面,答應給予一些慰問費,但堅決不承認是賠償,堅持有辭職申請書,是白紙黑字,父親屬主動辭職,與是否補辦辭職申請全無關系。一直到現(xiàn)在,用人單位及勞務派遣單位只答應給二三千元,母親不服,多方奔走,勞心勞力,現(xiàn)已患有輕度憂郁癥。我想請問,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我們這邊應該申請哪些合理的賠償(親戚建議:從2010年7月份起到2011年12月份合同期內的病假工資,死亡后3個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母親本人的誤工費以及親屬的精神損失費等);申請勞動仲裁,期間會產(chǎn)生包括律師費等一系列的費用,以及時間上的耽擱,得失相比,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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